案情简介
2016年5月,马某到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马某月工资4000元。某公司在支付工资时经常延迟两个月发放。2022年2月,某公司要求马某在家待岗。马某于次月向张湾区劳动仲裁委申请某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该委裁决:某公司支付马某拖欠的2022年2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存在多次未及时足额向马某支付工资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故判决原告某公司向被告马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因不同原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旨在促使劳动合同双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