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方某到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方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3月,方某向某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当月31日离职。2022年5月,方某向张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由某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该委裁决:某公司向方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万余元。现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审理查明,自方某入职之日起,某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判决某公司向方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万余元,即自某公司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月即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的11个月工资。
裁判要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该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