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原告姜某入职被告A餐饮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被告A餐饮公司财务人员以转账方式按月发放至原告姜某银行账户。2023年4月原告姜某在被告A餐饮公司工作时被烫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原告姜某因伤情暂无法工作,被告A餐饮公司管理人员告知其在家休息,可以继续向其发放工资, 2023年9月后未再继续发放工资,并将原告姜某辞退。2023年11月,姜某向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A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以姜某入职A餐饮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纪,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姜某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姜某于2022年9月入职被告A餐饮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时,已满51周岁,已超过女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此时劳动者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故判决原告姜某与被告A餐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演进,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外务工的情况屡见不鲜,用人单位与该务工群体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更是占有一定比例。如果务工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务工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