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连云港市总工会通过日常接待发现,连云港市连云区江苏某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单方面降低农民工杜某某、陈某某2022年12月份的工资标准并拖欠2023年1月份劳动报酬,且于2023年2月7日杜某某、陈某某至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时向其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单方面解除了与杜某某、陈某某的劳动合同。
处理过程
连云港市总工会接到杜某某、陈某某的求助后,指派工会法律顾问单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向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经了解,江苏某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不承认拖欠工资情况。连云港市总工会指派2名律师为杜某某、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向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联合援助律师、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起行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市总工会、援助律师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仲裁调解书,江苏某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调解协议已于2023年5月8日支付杜某某被拖欠劳动报酬3000元、支付陈某某被拖欠劳动报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