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魏某等4人陆续于2022年7月进入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从事冷作、叉车等工作,实际工作地点在宁波北仑区梅山码头,并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0000元/月(税前),当月劳动报酬于次月中旬发放。2023年4月开始,公司未能按时发放2月与3月劳动报酬,并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2023年8月8日,魏某等4人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信访反映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拖欠2023年2月至3月的劳动报酬合计77000元。
调解过程
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接访后,及时跟进办理,根据4名职工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账单,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市总职工服务中心多次进行沟通协商,但公司一直以银行奖金受大数据监控等各种理由逾期支付,未能按照其承诺的期限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总职工服务中心为该4名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援助律师为他们申请劳动仲裁。
调解结果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8月23日依法开庭审理,裁决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该4名职工支付2023年2月与3月劳动报酬共计77000元。目前,魏某等4人均已拿到相应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