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援助律师全力调解,促成劳动纠纷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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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湖区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11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员工孙某某于2023年5月3日通过招聘入职用人单位从事食品销售工作,工资实行月基本工资5000元加提成(提成标准按销售额的不同档次确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杭州。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2023年5月、11月、12月、2024年1月的社保。2023年6月至10月份期间已缴纳的社保,员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进行了垫付,用人单位未扣除。2024年1月11日,用人单位以公司需要搬迁至外地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员工向单位主张2023年12月份、2024年1月1日至1月11日的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补缴相关月份的社保等,用人单位拒不支付。

调解过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员工到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西湖区总工会寻求帮助。西湖区总工会得知情况后,及时联系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应媛扬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代理员工及时向单位实际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案件正式立案前,援助律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援助律师多次与员工、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向用人单位代表阐明劳动者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解释法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及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解释用人单位具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等。通过长时间的沟通协调,双方就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数额达成一致,由仲裁委出具调解书予以确定。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补缴社保诉求,经援助律师与用人单位协调,由用人单位向员工出具承诺书,承诺用人单位于近期为员工补缴相应的社保,2023年6月至10月期间,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公司也不再要求员工个人支付。

调解结果

  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员工工资等共计人民币23000元,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次性终结,员工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