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褚于 2023年2月15 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2023年7月17日,小褚收到被公司辞退的通知,理由是不认真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难以与同事相处。
为此,小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②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的内容须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调解过程
调解员询问申请人为何会要求“解除合同证明”中必须写明其要求的具体内容。小褚表示,因工作中与单位产生了一些矛盾和误会,担心人力资源负责人在解除合同证明中“添油加醋”地描写对其不利的内容,影响其入职下个单位。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给企业释法: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的书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法定义务。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小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并出具符合条件的离职证明。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应按照离职职工要求出具离职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企业与小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确实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至少满足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建立的规章制度必须合理合法且经过民主程序;(2)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3)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行为,且已达到解除的程度。证据包括:员工的具体岗位职责要求;员工违反岗位职责或规章制度的事实,如:用人单位向员工发出的警告信、员工承认过错的检讨书等,且《规章制度》中明确解除条款和对应的处理结果。
本案中,公司列举了小褚的工作问题,但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且缺乏制度依据,无法具体考量,所以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来支付赔偿金。
案例启示
用人单位与员工无论以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都要合法合规,否则企业可能面临受行政处罚、支付赔偿金等违法解除后果。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离职证明的内容也须符合法定,应当写明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日期“四要件”。除“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内容,应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且须经过员工本人许可,不能随意添加,不得有贬损劳动者的描述。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及时结清工资、及时开具符合法律要求的离职证明,并于 15 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等问题,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