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京某餐厅与北京某网络平台合作,约定经餐厅认定的团队或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平台接收餐厅发布的送餐任务,该餐厅支付平台佣金。卫某注册成立了工作室,以工作室名义与该餐厅签订了项目承包协议,约定双方为平等的合作关系,工作室承包该餐厅送餐服务项目。约定卫某为兼职骑士,但为便于配合餐厅营业,卫某工作时间与餐厅工作作息时间相同,在配送期间需正常出勤,不得无故旷工,卫某必须服从餐厅时间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后来餐厅发现,卫某在为餐厅送餐同时还在为其它餐厅送餐,餐厅认为卫某影响了本职工作,决定终止与其合作。遂卫某向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在为餐厅提供服务期间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餐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调解过程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通过平台接单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工会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分别对双方进行了前期调查,在了解案情发生的来龙去脉以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工会对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卫某情绪激动,对于餐厅不认可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无法接受,认为自己作为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应得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保护。工会调解员为了避免双方冲突,及时变更为“背对背调解”的调解方式,分别进行调解。工会调解员一方面对卫某表示同情和理解,待卫某情绪缓和后,与其分析双方在本案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餐厅坚持认为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卫某与餐厅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只需要按照约定向卫某支付费用,工会调解员当即对餐厅负责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告知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卫某和餐厅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餐厅向卫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及补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卫某以注册成立的工作室名义承包某餐厅送餐服务项目的情况下,其与某餐厅建立的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规定,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对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本案中,虽然卫某以工作室名义与某餐厅签订了送餐项目承包协议,约定双方为平等的合作关系,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仍应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表面上看卫某工作室与某餐厅建立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但从用工事实看,卫某向餐厅提供了从属性劳动,餐厅对卫某实施了劳动用工管理,与其签订配送保密协议、配送安全规定、配送时间规定,以及薪酬的支付方式等,并要求卫某遵守上述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其情形更符合劳动管理关系的主要要素,双方实质上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案例启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之间的边界更加模糊,劳动者的劳动形式、劳动时间、工作场所、取酬方式等更加灵活多样。一些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利用这一特点,一方面诱导或强迫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与之订立合作协议,另一方面仍对劳动者进行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单方确定劳动规则、报酬标准等事项,以合作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在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应当重点分析和把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管理和从属性劳动,防止企业以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规避用人单位义务,对“假外包真用工”的“去劳动关系化”和“隐性劳动关系”的违法用工行为予以纠正,引导平台及其合作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