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一位腿脚残疾的进城务工人员,于2022年11月11日应聘进入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但合同文本均由甲公司收回保存,双方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吃住均甲公司提供。2023年7月30日,甲公司电话通知张某某让其搬离宿舍,并告知8月1日起不用继续上班。张某某问其原因,并要求支付7月份工资,对方避而不答。2023年8月2日,张某某向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经中心工作人员审查,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法律援助事项,结合浙江省法律援助市域内通办的惠民政策,当即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钱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认真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建行账户交易明细:2022年12月13日支付工资的账号系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显示均为甲公司舟山员工周转业务大楼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劳动合同解除前八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因此确定用工主体即为甲公司。后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由向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本案于2023年8月29日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落款盖章单位非甲公司而是青岛某公司,因被申请人主体问题无法调解、裁决,需撤回仲裁或重新申请。援助律师为减轻张某某诉累问题,向甲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耐心分析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告知其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仍有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法律风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甲公司向张某某支付7月份工资和1个月经济补偿金,并承诺于11月底前一并支付。此后,张某某按期如数拿到上述款项,其对该次法律援助及办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案件简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催讨工资维权纠纷案。受援人在与用工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将纠纷处理引入法律途径。援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从工资明细、聊天记录中寻求对受援人有利的证据。虽然本案在仲裁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上出现了小插曲,但援助律师能够以受援人利益为中心,充分运用和解谈判技巧,主动向仲裁被申请人释法明理,把连带支付责任风险作为沟通的切入点和突破点,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帮助受援人如愿拿到工资及补偿金,大大减轻了受援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