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力解农民工讨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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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法治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9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袁某某于2021年前后受雇于吴某,在宁波江北某工地从事开槽工作。2021年1月底,袁某某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后却未收到3.8万元劳务费,袁某某多次向吴某催讨劳务费无果。2022年9月19日,袁某某前往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在了解详细情况后第一时间致电吴某,核实情况并提出调解。吴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并表示不需要调解。考虑到欠款事实清楚且吴某拒付劳务费不同意调解,宁波市江北区总工会第一时间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同时帮助当事人与援助律师完成相关材料的交接。

  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与袁某某沟通,并制作笔录。沟通中,律师发现案涉项目系某建筑公司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吴某施工,现吴某拒不支付劳务费,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支付拖欠劳务费的责任。2022年9月21日,援助律师受袁某某委托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及某公司支付劳务费3.8万元及利息。江北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于11月15日开庭审理,吴某与建筑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同意袁某某的支付请求,并第一时间支付了所欠劳务费,随后袁某某撤诉,该欠薪案件终结。

案件简评

  包工头雇请农民工进行实际施工,形成了雇佣关系,包工头应当按约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但在实践中,包工头无力支付或携款潜逃的事件常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公司、包工头的,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