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厘清案件事实,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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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碚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8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4日18时左右,李某与工友在工程工地上绑扎钢筋笼子时不慎踩滑掉落摔伤导致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后,区人社局认定李某为工伤。李某工作的建筑劳务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且李某受伤事实不清,不应认定为工伤。该公司遂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区司法局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伤认定阶段已经举示了其因工受伤的初步证明,公司复议阶段提交的《民工退场确认表》《民工合同解除协议》等材料也可以证明李某受伤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此外,公司并未举示第三人受伤不属于工伤的其他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合法。因此,区司法局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典型意义

  无论是在工伤认定阶段还是行政复议阶段,都存在着农民工举证难的问题。在本案件中,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积极主动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动者提供的初步证据以及公司提供的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