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以其在某装修公司承建的家装项目中受伤为由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作出《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理由是张某所申请的用工单位未承接案涉工程项目。张某不服,起诉来院。
裁判结果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受伤时所处的装修项目是否由某公司承建。在某公司与张某陈述不一的情况下,区法院向案涉小区的物业公司调取了《装修服务协议》。该《装修服务协议》载明,业主申报的装修方式为“自装”,在装修单位处并无装修公司的盖章,而是由业主本人签名。且经区法院问询,该房屋在装修前也并未办理《装修许可证》,无装修公司进场。结合被告举示的证据,区法院认定某公司并未承建案涉装修项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建筑领域农民工举证难,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应倾向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伤案件审理中,应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履职尽责,积极主动查清事实。在查证到劳动者所申请的用工单位并未承接家装项目时,应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作出的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