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韩某原为某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PHP讲师,与教育公司签署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两年内,教育公司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受聘于与本公司同类或类似行业的企业及其关联方,包括正式聘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劳务、咨询等服务;协议同时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相应义务,除退还已取得的补偿金外,还应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同时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其他损失。韩某离职后,教育公司按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但韩某却在另一教育公司讲授相关培训课程,对此教育公司进行了公证取证。教育公司遂将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并支付违约金100万、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72 098.96元。
庭审中,韩某辩称,自己是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说明会上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当时自己以为签订的是股权分配协议,自己签署协议书完全是公司故意设计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自己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书。韩某表示,自己是否受聘于同类教育公司,应该由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和社保缴纳记录等来证明,自己并非正式上课,仅是基于朋友关系到另一个教育公司帮忙而已。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与教育公司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时未对协议内容提出异议。且教育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也未提出异议,韩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的内容显失公平或其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时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两教育公司经营范围中均有计算机技能培训等内容,公证书显示韩某在另一教育公司教学,韩某也认可其在另一教育公司传授学习和就业的经验,因此法院认定韩某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韩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教育公司要求韩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及相关损失、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根据《合同法》、《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违约金的裁量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决韩某继续履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并向教育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566464.18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若条款中涉及竞业限制的内容,劳动者应谨慎签署。一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就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约定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如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应该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劳动者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