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员工入职时间,公司被判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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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昌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8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李某原在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从事售后工程师、市场专员等工作。2014年5月7日,科技公司以李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为由,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发展公司支付2014年5月1日至7月9日的工资、违法辞退经济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

  庭审中,李某和科技发展公司分别提供了劳动合同书,但劳动合同书中第二页关于李某入职时间的内容不一致,李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显示李某在科技发展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而科技发展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显示李某在该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12年3月1日。经鉴定,科技发展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与其他页不是一次性印刷形成的。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李某的入职时间,经鉴定,科技发展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第二页与其他页并非一次性印刷形成,此现象与常理不相符,科技发展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而法院对科技发展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第二页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李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认可,该份劳动合同书显示李某在科技发展公司工作的起始时间为2009年3月1日,因此法院认定李某与科技公司自2009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7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发展公司支付李某2014年5月1日至5月7日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9451.5元。

法官提示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现实中,关于劳动者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离职时间等事实应由用人单位举证。不诚信的用人单位会利用其优势地位,伪造、篡改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书、竞业限制协议等相关内容,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带来了障碍。

  在此,提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署相关文件时,首先,要仔细查看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竞业限制协议等文件是否为整体装订,是否有骑缝印章,是否存在可能中间替换页码的情况;其次,认真审阅签署文件的内容,查看是否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内容,特别是对违约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要格外注意;再次,尽量避免倒签相关文件,署名时应同时签署时间,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最后,对于签署的相关文件,劳动者最好自己保留一份,避免在发生争议时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