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先生等三名工人自2014年陆续入职北京某桑拿屋制造有限公司,负责库管员、木工等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与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与其中一人签订了劳务合同。后三人于2017年陆续从公司离职,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加班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劳动者的部分诉讼请求,陈先生等三人和桑拿屋公司均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被告桑拿屋公司辩称,为了拓展业务,公司在网络电商平台招揽生意,接到订单后由公司安排工人上门施工服务,因此公司只承认与库管员陈先生存在劳动关系,与木工李先生为劳务关系,与负责处理按摩池的杨先生则为承包关系。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者提交的对账单显示,桑拿屋制造公司基本按月支付工资,并对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地点和日常考勤进行管理。因此,法院认定三位劳动者与公司均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法官提示
随着互联网平台运营模式的迅速发展,很多公司入驻了电商平台的网店,由此也吸纳了大量劳动力。但个别公司为了降低运营成本特别是人力成本,往往不愿对提供劳动的个人承担严格的劳动保障责任。而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性和操作便捷性,则导致公司形成人事管理松散、支付劳动者报酬方式多样化的特点,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增加了难度。但与此同时,从业者是实际存在的,其提供的劳动也是真实的。本案中,对于与三个工人之间的关系,桑拿屋公司在仲裁阶段和诉讼阶段时,说法各不相同,不符合常理,显然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最终法院依法认定三个工人与公司均构成劳动关系。
在此,法官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公司及劳动者,发出如下法律提示: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法的法律法规,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细化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劳动用工与非劳动用工的区别,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书或者协议。在双方产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应遵守诚信原则,合理维护公司权益。
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劳动者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形式。工作过程中,注意保存好书面证据,做到处处留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