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业务提成延时工作,不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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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柔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8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夏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导购,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夏某的工资构成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费、提成等。后夏某离职并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并向法庭提交了考勤表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工资构成中的提成工资是按照销售额的完成情况按比例进行计算。一般而言,只有在销售的高峰才需要导购加班来完成相应的工作,导购延时加班的劳动报酬实际上在提成工资中已经得到了体现,故法院对于夏某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公司客户经理、相关行业的销售人员等行业人员的工资构成具有特殊性,提成收入占工资收入的很大比例,该行业人员为了提高工资收入,存在延时工作的情形,但是其延时工作的酬劳已经通过业务提成的形式体现在工资收入之中,劳动者因此而索要加班费是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