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2年8月入职某会议中心担任综合维修工,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主张其下班后需继续上班至第二天早晨8点,构成延时加班,故起诉要求某会议中心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所在值班室里有床和电视,可以休息睡觉,并非单位要求其时时提供劳动,工作性质明显带有值守性质,故对王某要求按延时加班对待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但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