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超法定标准工时不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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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柔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8日  阅读量:14

案情简介

  邢某与保洁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约定邢某担任家政保洁工作,并经当地人社局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工作期间保洁公司实际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对邢某进行管理。2017年8月17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邢某起诉要求保洁公司支付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考勤表显示邢某已休法定节假日,故对邢某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保洁公司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应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经核算,邢某在2016年的总实际工作时间未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邢某2017年的工作期间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并没有达到一个计算周期,无法确定其在此期间平均工时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时。故判决驳回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例如像铁路、航运等行业中需连续工作的职工,或者如采矿、旅游等受季节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职工,此类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通常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的。用人单位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需要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月、季)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劳动者在未满一个周期时要求支付某一具体时间段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对于综合计算周期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