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差在途超法定工作时间不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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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柔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8日  阅读量:59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2年8月9日入职某索道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服务工程师,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张某因工作需要经常乘飞机往返国内外开展业务。2017年5月22日,某索道有限责任公司向张某送达了《解聘通知》。张某起诉要求某索道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关于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张某提交了考勤打卡记录打印件、考勤表、机票消费明细报表来证明乘飞机往返国内外的在途时间构成延时加班。

法官说法

  出差在途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劳动者除了投入时间之外,并不需要实际投入精力,也不需从事具体工作事宜;而加班除需投入时间之外,劳动者还需投入精力,完成具体的工作职责,二者存在显著区别,故出差在途时间不应视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