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部分节日期间工作,不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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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柔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8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公司车间工人,实行标准工时制,后张某于2018年6月离职。张某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三八妇女节”及“五四青年节”加班工资,并向法庭提供了有职工及带班领导签字确认的考勤表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考勤表显示张某在3月8日及5月4日均上班,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规定,对于张某在3月8日及5月4日的出勤不认定为加班,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另外,三八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如果适逢周六、日,亦无需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