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9年11月入职某加工厂从事操作工工作,该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刘某的工作周期为上12小时休24小时。后刘某起诉要求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虽然与刘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法官说法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即用人单位欲适用综合用工工时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仅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综合工时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