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马某于2016年9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制,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到期终止。马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公司辩称对于马某可能存在的延时加班已安排倒休,并向法庭提供了马某签字确认的考勤表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被告安排原告延时加班,虽安排倒休,仍应依法支付原告延时加班工资。
法官说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作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该规定是规定了休息日加班可以补休,并没有规定延时、法定假日加班也可以补休。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工作日延时加班是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但未支付相应加班工资,而是安排劳动者倒休,实质上变相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确实比较特殊,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