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未足额支付加班费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怀柔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8日  阅读量:11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入职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每周六固定加班8小时,合同约定工资5000元每月,其中含固定加班费600元每月。双方提供的薪资发放表显示王某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000元、技术工资2400元、加班费600元,小计5000元。王某认为其周六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5000元每月计算,公司认为应按基本工资2000元计算。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期间周六加班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公司约定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每月,而该工资标准中含加班费600元,王某的加班费基数应以(5000-600)元为基数计算,公司以基本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于法无据。

法官说法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四十四条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计算;(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加班费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