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原为某旅游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徐某出具证明写明“单位在劳动局缴纳的五险过程中,因本人个人原因,不愿参加五险,本人愿意承担不上五险的各种后果”,某旅游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徐某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补保险、扣款。2017年9月22日,某旅游公司向怀柔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徐某返还工资中公司承担的保险费16309.37元。怀柔仲裁委裁决驳回某旅游公司的申请请求。某旅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法官说法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该约定无效;劳动者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保的效力无效。如果出现前述情形,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返还工资中所含的保险款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