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尤某于1990年9月入职某汽车公司,担任喷漆工,双方签有至2030年4月25日的劳动合同,尤某自2007年5月起开始待岗。2015年4月13日,尤某向怀柔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汽车公司支付2014年取暖费600元。怀柔仲裁委裁决某汽车公司支付尤某2014年取暖费600元。某汽车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2015年6月诉至本院。庭审中尤某称其之前按照600元的标准领取过取暖费;某汽车公司称按照个人情况和工作年限发放取暖费,因为尤某不属于在岗人员,因此没有发放。该公司提供的《关于发放2014年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载明,“全暖补贴发放时间:与2014年11月工资一起计税发放。发放范围:2014年11月15日前在长沙(含)以北工作的在册的正式员工、离退休员工、内退员工。”在发放标准与方式中规定工龄21年以上的600元。
法官说法
自采暖补贴涉及较强的行政因素,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自采暖补贴的,原则上不宜认定为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此有明确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此作出规定的除外。根据某汽车公司提供的《关于发放2014年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载明的取暖补贴发放范围,尤某属于领取取暖补贴人员范围之内,取暖费标准为600元,某汽车公司应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