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得以安排员工休高温假为由抵顶法定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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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柔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8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刘某与某物流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的工作内容为仓储和配送工作,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基本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刘某于2013年7月离职。2014年6月23日,刘某到怀柔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刘某带薪年休假工资1634.48元,驳回刘某的其他申请请求。同年9月,某物流公司不服该裁决书即持诉称理由和请求来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物流公司称2012年7月1日至7月7日和2013年8月1日至8月3日均已安排员工休高温假,用以抵顶年休假。

法官说法

  对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一定的工作表现而给劳动者安排的奖励性休假,其性质应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制定的一项福利,而年休假是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者一项权利,因此,除非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或劳动者事先同意,或劳动者存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否则用人单位安排的奖励性休假或者其他福利性质假期不应抵消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