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高温补贴需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怀柔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8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齐某于2014年4月16日入职某粉末公司担任烧结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上月工资,月税前工资为按公司职级标准计发。2017年6月19日,齐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后齐某向怀柔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粉末公司支付年假工资、高温补助等。怀柔仲裁委裁决某粉末公司支付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4723.2元,驳回齐某的其他申请请求。齐某不服裁决诉至本院。齐某主张高温补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官说法

  高温补贴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保护的范畴。目前关于高温补贴发放的规章或政策依据主要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国家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及北京市关于高温补贴的相关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现齐某主张其工作场所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齐某亦无证据证明工作地点的温度超过33℃,即无法证明其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故法院对其该项请求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