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女士于2021年初入职某超市,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2022年8月初的一天晚间,王女士在工作期间与顾客发生口角纠纷,顾客报警后派出所出警处理此事,在派出所主持下,王女士与顾客达成和解。后该超市通过口头告知的形式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王女士送达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该超市向王女士发放了当月工资一千余元。超市主张王女士与顾客发生的纠纷属于打架行为,严重影响了超市声誉,所以超市依据收银工作规范以及超市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王女士主张其虽与顾客发生了纠纷,但通过派出所出警处理后,双方已经达成调解,调解结果为互不承担任何医药费用以及各种损失,也未给超市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超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提交的视频画面显示收银员与顾客发生了口角并有轻微肢体接触,但并没有打斗的情况,王女士也未就此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治安处理,且超市也未举证证明王女士的行为给其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超市据此对王女士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确有不妥,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女士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的请求。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女性劳动者较为集中的超市、商场类服务型行业中,因行业特点很容易出现与服务对象之间的纠纷,这种情况下,对于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女性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提示劳动者应及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