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女士于2017年初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
入职一年半后,李女士产女。次年3月初结束产假返岗上班。一个月后,该公司以李女士所在岗位及部门均已撤销,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李女士下发劳动合同解除告知书,并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支付其4个月的补偿金。
李女士表示该公司曾口头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拒绝并正常上班,后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当日无法正常工作。该公司表示双方已于李女士收到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当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支付李女士工资以及餐补至上述日期。诉讼中,该公司提供了当年第一次股东决定,以证明公司软件及产品和测试人员的劳动关系一并调转至另一集团,公司仅保留行政、人力、财务、运维、销售、硬件及部分底层研发人员。后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期间工资损失等各项待遇。仲裁支持了李女士的部分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在李女士哺乳期间以其所在岗位及部门均已撤销也不能恢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公司签发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与李女士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同时支付相应工资损失等各项待遇。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岗位部门撤销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如公司在女性员工哺乳期间内,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解除与女性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那么女性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重新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