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长宁区法院受理原告束某与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20年2月,原告入职被告上海分公司处,从事餐馆服务工作。
2020年10月,原告因工受伤。2021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构成工伤。2022年1月,经长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因工致残等级为八级。2022年7月,被告上海分公司注销。2022年11月,原告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被告辩称,确认原告构成工伤,亦认可伤残等级为八级,但对原告相应诉请的数额有异议。
调解结果
经长宁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相应款项。
调解要旨
根据规定,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伤残待遇。对于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上海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告上海分公司应当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被告上海分公司注销后,应由被告承担债务。审理中法院了解到原告发生工伤至今已有三年多时间,且一直居住在外省,维权之路几经波折,往返诉讼的高额成本使原本已经受伤的原告生活更加难以为继。为此,法院第一时间开展以案释法工作,通过讲解典型案例,引导被告主动承担起其作为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在法院不懈努力下,公司同意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漫长的维权之旅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