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等九名劳动者与被告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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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8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期间,长宁区法院陆续受理原告徐某等九名劳动者与被告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九原告诉称,其与公司均签署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应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嗣后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九原告遂提起仲裁,仲裁认为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权利无争议,故决定不予受理。九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被告辩称,认可双方签署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公司并非不愿支付,而是短期内欠缺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调解结果

  经长宁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分期支付九原告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调解后,被告按期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

调解要旨

  上述九案中,公司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就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结算进行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忠实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到期未支付劳动者相应工资及经济补偿,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考虑到公司经营可能存在的实际困难,短期内确实无力支付劳动者相应款项。为衡平保护双方权益,确保协议承诺内容能最大程度兑现,法院第一时间开展居中调解,围绕支付期限、分期金额等问题开展释法说理。最终,在公司同意按照协商约定金额履行支付义务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适当延长公司支付期限。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应得权益,也纾缓了公司的资金压力,为公司后续经营争取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