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长宁区法院受理原告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某等五名劳动者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五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相关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但仲裁委认定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并裁令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五被告辩称,其并不存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构成违法解除。
调解结果
经长宁区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同意分别向五被告支付相关款项。调解后,原告按期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
调解要旨
本案中,公司出具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载明该五名劳动者存在“不满原告对业务汇报线进行调整,聚众闹事,围堵、威胁公司高层,要求下属集体请假,停止手头一切工作,对抗公司的决策和安排”等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故解除与五被告的劳动关系。但在仲裁及庭审过程中,公司主张并初步举证的劳动者违纪行为实际上仅有五被告集体请事假以及不参加公司安排的会议两项。根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且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从在案证据来看,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存在其所主张的违纪行为。考虑到诉讼阶段公司与劳动者矛盾尖锐、对抗激烈,如果径行判决于双方矛盾化解毫无助益,故为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梳理争议焦点,居中搭建沟通桥梁,最终促成公司与劳动者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切实化解了双方间的积怨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