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长宁区法院陆续受理原告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等七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餐饮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举步维艰,不得已决定关闭所有门店,并与该七名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认定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并裁令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七被告辩称,原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事先就解除事宜进行协商,单方解除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调解结果
经长宁区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同意支付七被告经济补偿。调解后,原告按期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
调解要旨
本案中,公司以其经营困难无法继续为员工提供工作岗位且即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未经法定前置程序,径直解除与七名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该行为于法无据,公司应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但审理中虑及公司可能存在的实际经营困难,支付能力或将每况愈下,如待一裁两审后即便劳动者最终胜诉,也可能面临赢了官司但无法执行到位的尴尬处境,为避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只能落实在判决书上,而非落到真金白银上。长宁区法院秉承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保护”理念,居中调解,一方面向公司充分释明诉讼风险,引导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向七名劳动者披露公司的经营困境,引导劳动者正确评估诉讼时间成本及判后执行风险。在法院的努力下,公司与七名劳动者均达成调解,公司同意向七名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从金额上看,劳动者虽放弃了部分权益,但却极大缩短了维权时间成本,降低了执行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