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吴某南、吴某江与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长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8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长宁区法院受理原告文某、吴某南、吴某江与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三原告诉称,原告文某系吴某国配偶,原告吴某南、吴某江均系吴某国之子。2023年1月,吴某国入职被告处工作。2023年3月,吴某国在工作时猝死。吴某国入职时虽已满60周岁,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职期间被告对其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请求确认双方自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吴某国入职时已经年满60周岁,被告与其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调解结果

  经长宁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自愿向三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调解后,被告按期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

调解要旨

  本案中,三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吴某国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是为后续申请工亡认定。但一则,从举证责任角度看,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否认的,应当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存在进行举证。而本案中三原告仅能提供吴某国上班打卡照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与吴某国存在劳动关系;二则,从法律规定角度看,吴某国入职被告处已超过60周岁,本案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已届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的情形;三则,从诉讼成本角度看,三原告确认劳动关系最终目的是要求被告支付工亡法定赔偿,但本案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尚在一审中,如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续仍将历经包括二审、工亡认定行政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内的一裁两审程序。如法院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三原告仍有可能另行提起其他民事诉讼,如此维权过程将旷日持久,且花费巨大。人民法院在通盘考虑案件裁判方向、原告实质诉求以及双方利益平衡后,向原、被告充分释明诉讼风险及时间成本,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