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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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义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胡某自2013年3月入职某快递公司,从事长途司机工作。2018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胡某主张其每次长途出车会有两名司机,二人轮流开车,一人开车时另外一个人可以休息,全年如此,除了春节,其他时间从未休息过,并且虽然每趟长途车上都有卧铺可以休息,但在车上休息时也要时刻保持谨慎,仍然是处于工作状态,因此其每年均存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快递公司应当支付其在职期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某快递公司则主张胡某陈述的加班、全年无休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常理,长途运输时车上一直有两名司机,每趟长途车上都有卧铺可以休息,一个人开车时另外一个人在休息,且2016年6月28日、2017年7月13日、2018年7月18日其公司已经向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司机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获得批准。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胡某的该项请求。

裁判要旨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