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玉器厂为村委会集体所有制企业。2014年,玉器厂申请注销登记。村委会作为主办单位在证明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及同意注销意见一栏注明:玉器厂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结清。今后若发生上述问题,由村委会承担责任。2019年村委会为王某出具证明,载明王某曾在玉器厂工作,接触玉石粉。后来,王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四级。为主张工伤赔偿待遇,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村委会对王某进行赔偿。村委会认为,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适格主体,因此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注销后,注销企业权利义务承继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接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王某曾在玉器厂工作,在玉器厂注销后被确认为职业病。村委会作为玉器厂的主办单位认可王某是玉器厂原职工,并且承诺玉器厂注销后若发生债权债务、税款及职工问题由村委会承担责任。由于玉器厂在存续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王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示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进行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对劳动者在单位发生变更时的健康状况进行一个阶段性记录,以便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者患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迅速认定,避免时间拖延使责任难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