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某信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将公司的4S店重新装修,需拆除更换玻璃幕墙。被告张某佳以1500元价格购买了拆除出售的玻璃幕墙玻璃,但按双方约定由张某佳负责进行拆除和清理运输玻璃。2022年7月,原告张某泉和他人一起来到4S店干活搬玻璃时,因玻璃破裂划伤原告的左手臂,伤后立即被送医治疗并发生相应费用。
裁判结果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某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泉各项损失款20399.85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见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张某泉受雇于被告张某佳提供拆除、搬玻璃劳务,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玻璃划伤,该损失应由张某佳负责赔偿,又因原告负有自身注意安全义务,其在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劳务活动中仅身着一件短袖,故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处理告诫广大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时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做好职业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