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振诉陈某、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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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罗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罗山县某农村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罗山县各乡镇物流综合服务中心水电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某镇的物流中心水电工程转包给被告陈某,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陈某即雇请原告涂某振、被告廖某安、涂某强等人具体施工。2020年7月,原告涂某振在3米多高的脚手架安装灯具,因需更换施工场地,被告廖某安、涂某强将脚手架从一处推移另一处的过程中,脚手架发生倾斜,原告摔倒受伤并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此外,被告陈某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裁判结果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涂某振各项损失91936.53元(诉前给付的24000元已扣除);二、被告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涂某振各项损失49687.09元;三、驳回原告涂某振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陈某作为雇主负有提供安全施工条件、提醒安全注意、管理保护的义务,其对原告受伤应承担责任;原告涂某振在施工作业中应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具有一定过错;被告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水电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被告陈某,应对原告的损害与雇主陈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廖某安、涂某强受雇于陈某,二人行为后果应由作为雇主的陈某承担责任。

  本案的处理对于提供、接受劳务者在从事各类劳务活动中具有一定警示意义,在已既定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只有各方取得相应资质并严格履行义务,在保障施工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审慎作业,才能促进劳务工作保质保量高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