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依照法律规定,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任职公司的股东实施不当的股东行为致使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的,应视为其自身原因中止劳动合同,其再向公司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不予支持。
【案情概况】
冯某系A公司股东,同时在A公司处参加养老保险,任监事、副经理职务,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后冯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冯某某发生股东权益纠纷,自2016年1月13日起采用堵塞公司大门、将设备电线扯断等方式导致公司停产停业。后冯某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工资58810元。法院认为,冯某在与另一股东发生矛盾而采取堵门、拉闸的方式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致使公司停产停业,可以认定冯某系因自身原因中止劳动合同。依照规定,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故对其要求支付上述期间内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公司股东同时任职于公司的,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的投资者,又是公司的劳动者,其对公司所实施的某一行为就可能出现公司法域和劳动法域的两种解读。如果该股东因股东间纠纷而实施不当行为致使公司停产停业无法正常经营的,从劳动法角度来看,应当视为系因自身原因导致其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中止,其后再主张上述期间的劳动报酬的,难以得到支持。因此,任职于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出现矛盾的,应慎重对待,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争取双赢。切忌通过对公司实施不当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方式来处理,否则不仅损害公司利益,也会损害其自身和他人的利益,有百害而无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