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丽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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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罗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1993年6月,原告被分配到某银行工作。1996年5月,原告调离被告单位,入职广东某银行郑州分行工作。河南省于1995年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被告于1998年参加河南省社会保险计划,补缴了本单位在职职工1995年以来的养老保险金,因原告在此期间已经调离被告单位,因此遗漏了原告的补缴,进而造成原告缴费记录不完整,影响原告养老金待遇,原告已于2022年3月从广东某银行广州分行退休。2022年4月,原告请求人事仲裁,同年5月,仲裁委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故成本诉。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确认原告从1993年9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期间与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120日内为原告补缴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以具体实缴金额为准)。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本案被告未按时为原告缴纳某段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最终握手言和,案件处理社会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