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期间担任其他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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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安徽乙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合肥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蚌埠甲公司与安徽乙公司系关联公司,2017年11月,王某入职蚌埠甲公司,任职技术岗位,后王某被派驻至安徽乙公司工作,从事技术员工作,接受安徽乙公司管理。上述工作期间,王某还担任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丙公司与安徽乙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相似。2022年6月7日,安徽乙公司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王某在工作期间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其他公司工作,公司于2022年5月7日下发工作安排,至今拒不到岗,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王某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安徽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王某所签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直接或间接参加与公司有竞争性的任何职业的,不服从公司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或者调动的,安徽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或者补偿。经法院审理认定,安徽乙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对王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依法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作为用人单位的组织成员,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忠诚义务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基础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是劳动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劳动者应当维护、增进而不是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忠诚义务的,根据具体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