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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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合肥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某职业技术学院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石某自2015年7月起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职业技术学院工作,岗位为教学助理。某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2月向某人力资源公司发出《退工函》,将石某退工至某人力资源公司。后某人力资源公司两次与石某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将其调整至某职业技术学院综合事务岗,薪资待遇不变,石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某人力资源公司遂解除了与石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石某就此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石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蜀山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中,某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在未变更石某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对石某的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并未超出合理性、正当性、必要性的范围,是用工自主经营管理权的体现,石某并未举证证明该调整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其应当接受正常的工作安排。但在某职业技术学院合理调岗的情况下,石某拒绝到新岗位报道,某人力资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判决驳回石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调岗行为。实践中,调岗合理性一般要考虑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重大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是否对劳动报酬或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劳动者能否胜任调整后的岗位等因素,此案的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