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残工伤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满至定残期间可参照伤残津贴、伤残护理费标准给予生活津贴及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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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26

简要案情

  姜某在某公司工作,从事电缆维修,于2020年9月在工作中受伤,于2022年7月被认定为工伤,于2022年9月经鉴定为伤残二级;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公司没有为姜某缴纳工伤保险。姜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停工留薪期满至定残日期间按照二级伤残津贴标准给付生活津贴及二级伤残标准相应护理费。

裁判结果

  关于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依据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对于工伤职工自停工留薪期满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期间的权益保障,虽无法律明确规定,但本案综合考虑姜某二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无法工作,且鉴定结论非姜某本人原因致出具时间较晚等实际情况,其合法权益确有保护必要,本着公平原则,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给付上述期间生活津贴和护理费,判令某公司给付姜某上述期间的生活津贴、护理费合计9万余元。

典型意义

  关于职工工伤待遇问题,有些特殊情况下,停工留薪期满后,并没有完全切合到伤残鉴定结束之日。实践中常见的原因有:一是没有及时委托鉴定或者鉴定时间较长;二是对劳动关系或工伤认定存在争议,甚至产生相应的诉讼而占用大量的时间,导致停工留薪期满至伤残鉴定结束期间较长。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职工自停工留薪期满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期间的权益保障,对重残工伤情况争议较大,如以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为由而不支持劳动者相关生活津贴、护理费是显失公平的。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生活护理费则是生活自理能力障碍需要进行生活护理的费用。综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满至伤残鉴定作出期间的生活津贴、护理费用参照伤残津贴标准、伤残护理费标准享受相关待遇是合理、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