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徐某从事配送工作,徐某确认已学习并愿意遵守《A集团员工手册》、《员工遵守〈A集团员工手册〉及反腐败承诺书》的各项规定。《A集团员工手册》规定,在办公场所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扰乱办公场所的秩序和安宁,或故意从事对公司其他员工健康和安全有威胁的活动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予以辞退。后,因徐某与其同事在办公场所内发生争执而打架,公司以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徐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A集团员工手册》附则中明确该手册所称“公司”是指A集团品牌旗下的公司。从该公司提交的职工代表大会《A集团员工手册》投票表决、公证书、《员工遵守〈A集团员工手册〉及反腐败承诺书》等证据,可以认定《A集团员工手册》已经集团公司职工会议讨论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该公司以《A集团员工手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无不当。该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不予支持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公司集团型企业具有多主体、跨区域和关联性的特点,这使得集团型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相较于单一企业而言更为复杂。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尚未对集团型企业下级公司能否直接适用上级公司员工手册的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下级关联公司执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集团公司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制定程序且在关联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关联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