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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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5

简要案情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基本工资为每月8000元。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公司领导层审议通过《业务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公司有权对员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浮动发放员工工资。此期间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李某工资,差额为5万余元。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上述工资差额。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提供了《员工个人业绩承诺书》的复印件,以证明双方对工资报酬标准进行了书面变更,但未提供原件,李某对该承诺书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

  仲裁生效裁决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系公司领导层审议通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要件,因此公司主张按规章制度确定李某工资标准的主张,不予支持。另,工资标准属于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直接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规定,对于工资标准的调整应当协商一致。现公司未提供双方就工资标准变更协商一致的证据,李某主张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于法有据。裁决: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差额5万余元。双方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后,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具体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当劳动合同与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时,应该以劳动合同还是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为依据,对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决定性意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劳动者真实意志的表达;而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是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劳动管理的一种方式,所以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即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利益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当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出现冲突时,应以最大限度体现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