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坚持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实现劳企“双保护”,为郝某等29名劳动者解决“烦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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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2

简要案情

  周某以A公司的名义雇佣了郝某等29名劳动者,在B公司总承包的工程处施工。工程结束后,周某仍拖欠数月工资未付,经劳动者多次催要,周某向劳动者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承诺还款时间。后周某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支付工资,也拒不露面解决问题。29名劳动者无奈将周某、A公司和B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连带给付工资。一审期间,劳动者本人应诉,因法律知识欠缺,对其主张二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而周某为逃避责任,拒不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据欠条由周某出具,判决由周某承担工资给付责任。劳动者认为周某不具有偿付能力,坚持要求A、B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提出上诉。市法院民五庭收案后,集中排期开庭审理并在庭后立即召开了专业法官会议,梳理案情,厘清法律责任,研究拟处理方案。在对案情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民五庭第一时间联系了本系列案件的关键方A公司,多次进行释法明理,列举近年来类似案件的裁判观点,引导A公司意识到其在此案中的不当之处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其出面协调解决劳动者的欠薪问题;另一面,向劳动者解释企业面临的难处以及通过调解及时解决纠纷的好处。双方终于有了调解的意愿,A公司愿意先行为劳动者垫付工资款,之后再向周某追偿。双方就款项数额和支付时间进行了最终的敲定,在法院的组织下签订和解协议,A公司现场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款合计50余万元,劳动者收到款项后撤回了上诉。

典型意义

  调解是高质量审判,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劳动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市法院高度重视专业性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把调解工作贯穿于二审的全过程,充分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利时机,能动探索劳动争议诉源治理各项举措,通过专业化调解既及时解决了劳动者的“烦薪事”,又引导企业合法经营、避免诉累,真正做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