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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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中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路某系某平台配送员,于2020年5月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配送合同,合同明确路某接受该平台考勤。2020年6月,在路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被作为经营者设立了某商务服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路某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拟申报工伤时才知晓,当初站长要求骑手们手机上下载并提交个人信息的某灵活用工平台背后的某灵活用工公司,早已与自己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且路某的工资均由某灵活用工公司通过平台每月向路某银行账户进行发放。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餐饮管理公司之间自2020年5月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支持了路某的请求,某餐饮管理公司不服,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路某受某餐饮管理公司的管理,从事某餐饮管理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某餐饮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路某被纳入某餐饮管理公司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现也未有证据证明涉案项目转包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路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餐饮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平台+个人”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模式逐渐兴起,相比传统劳动关系呈现去组织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地点非固定化、人身依附关系弱化等新特点。市场主体的趋利本性导致平台经济下的劳动权利保护问题愈发突出。本案中,外卖骑手被强制要求下载灵活用工平台APP,在不知情中成为“外卖递送服务”个体工商户,被迫丧失了“劳动者”的资格,法院裁判立足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对符合劳动关系“三个从属性”特征的用工关系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对“被个体户”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也有利于营造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专家点评

  本案是互联网平台新就业形态中平台企业用工的典型运营模式。平台企业以劳务外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掩盖实际用工真相,规避劳动法责任,损害从业劳动者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9号已经明确劳动关系认定采用事实优先原则,即以实际劳动管理作为主要的依据。本案裁判强化这一司法立场,有助于治理互联网平台用工乱象,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营造规范有序的劳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