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格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从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至2022年12月31日。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工会委员会,称因格某严重违纪,决定解除与格某的劳动合同。2022年12月30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格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劳动合同关系将于2022年12月30日解除。格某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格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结果
格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给付格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609.76元,赔偿金计算年限为12年。
格某、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格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格某出具《违反规章制度通知》后至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期间仍存在违规行为,故某汽车销售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格某支付赔偿金。至于赔偿金的起算时间,鉴于格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2010年11月1日其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某服务公司系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唯一出资人,格某至迟于2005年8月即与某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汽车销售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格某因本人原因从某服务公司离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某服务公司已向格某支付经济补偿,故格某主张以2005年8月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起算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其赔偿金计算年限应为17年4个月。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给付格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2035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根据市场经营需要和自身经营状况进行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往往会导致用人单位主体的变动,而用人主体的变动必然对劳动合同运行产生影响,进而可能影响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进行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等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用人单位主体变动而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可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变换用工主体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