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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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和浩特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入职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期间签订过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月4日,王某某在医院离台阶不到10米处,因雪天地滑不慎摔倒受伤。受伤后先后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呼和浩特三空李氏正骨医院治疗,共计住院23天,共计花费医疗费33061.49元。王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向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9月24日被认定工伤,现该工伤认定已经对双方产生约束力。2021年12月6日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无生活自理障碍,王某某为此支出鉴定费200元。王某某受伤后未再前往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受伤前十二月平均工资为2093元。王某某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医疗费33061元、伙食补助费12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837元。

裁判结果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所受伤情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且相关工伤认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工伤认定结论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判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医疗费3306元、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2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837元。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劳动者工伤赔偿的认定事关弱势群体人身损害保障,与劳动者和企业的利息直接相关。在劳动者没有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予以认定应考虑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诉讼请求以仲裁请求为基础,因此在劳动者对仲裁结果没有异议,没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可以依照劳动仲裁申请,支持劳动者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