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某药房连锁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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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和浩特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马某于2021年2月27日入职某药房连锁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600元/月。某药房连锁公司未给马某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马某于2021年5月27日在工作中受伤,由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12月6日呼和浩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无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马某未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进行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马某受伤后未再继续到某药房连锁公司工作。马某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未达到198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马某在某药房连锁公司工作期间,某药房连锁公司共陆续为其发放工资2021年3月1600元、2021年4月1600元、2021年5月1462.52元,最后补发停工留薪期工资8592元。马某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药房连锁公司支付马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780元。

裁判结果

  某药房连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某药房连锁公司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马某参加工作次日起,至马某受伤之日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因工负伤劳动者,因停工留薪期而延续劳动关系的时间,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判决:某药房连锁公司向马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60元。

  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某药房连锁公司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马某参加工作次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马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1980元×10个月)。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定义务,在用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不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导致劳动纠纷剧增,也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劳动合同书面化,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